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于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要求相关单位于年2月28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对标签的基本要求做了增补,中食安信总结主要变化包括:
①明确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成分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②修改了关于标签标示的“字高与最大表面积”、“联系方式”等要求。
③删除了“若销售单元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时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的有关规定。
相关的修改和补充避免了通过标签误导消费者,同时有利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识读食品标签的便利性及监管需要。
2、对复合配料的标示进行更细化的要求,修订后的要求分3种情况:
①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②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直接使用的其他配料相同时,也可不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同时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以递减顺序标示。
③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
3、对计量单位进行了修改,要求“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用长度单位标示”,同时增加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的要求。
4、对配料的归类标示方式进行了增补,修改了植物油的要求,增加了“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果蔬汁”等的归类方式,并增加了食用香精、香料的标示方式。
5、修订了配料定量标示的相关要求,中食安信总结主要要求包括:
①明确要求“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②明确了使用香精调配出的口味不允许使用相关原料或食物的真实照片。
③明确了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④明确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⑤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食品加工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顺序,规范配料表的标示。
6、将致敏物质标示由推荐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并明确如只使用八类致敏物质的非蛋白质成分,可免于标示,增加附录E“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过敏物质的强制标示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对食物过敏的风险管理措施逐步展开。
7、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的规定,针对进口食品设置了独立章节,细化了进口食品的相关要求,主要要求包括:
①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标示内容(包括说明书)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②对进口食品首次提出了原产地概念,企业可根据需求在标示生产国或地区名称的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国家和地区名称。
③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
④增加了“无生产日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的规定要求。
8、推荐标示内容增加了适宜人群,但也要求进行与特定食用人群相关的标示,宜有能够证明满足不同人群特殊营养需求的依据。
9、新增了“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包装功能,可以和其中的食品一起食用的物质,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要求可食用包装物的配料需要标示在配料表中,此举或许为胶囊剂型的普通食品的合规化提供解决办法。
10、修改了日期标示的方式,“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取消了其他形式的标示顺序,方便了消费者识读和监管。
目前该《标准》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说明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及案例,以期标准能够更加完善,符合食品行业的现状及需求。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食品标签标识合规的重要性,食品生产经营要积极自查自纠,完善自身标签标识的合规管理工作。